原标题:厉行法治不容许党内存有“真空地带”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从现实来看,领导干部未能依法办事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其中的深层原因之一,是一些领导干部本身缺乏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他们在长期的工作中,有的已形成了一些传统的、非法治的思维习惯,如认为法律碍手碍脚不如自己的个人经验管用。因而时常产生在本单位突出个人威权地位的思维、打法律擦边球的思维、钻法律空子的思维、搞形象工程应对检查的思维,甚至还有存在违法不一定被发现、发现了也可设法化解的侥幸心理等,因而必然会采取各种不合法的方式处理工作事务。
改变旧的思维定势和方式,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落实。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进行较系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教育培训,如公权力受法律约束的思维,能掌握和遵守法律保留、法律优位、法律授权、自由裁量的比例、信赖利益保护、公开公平公正等重要原则等;二是领导决策层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或咨询机构来发挥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已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开展对决策和管理的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和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并在此过程中,通过宣传法律专业知识、释明法理、警示违法后果、抵拒非法处理等方式,来帮助领导干部提高法律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运用党内法规从严治党,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决定》提出,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决定》指出:“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这是一个体现中国国情、落实依法治国的新论断,也是党依法执政的一项机制创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掌控位居各种领导岗位的党员干部是执政的重要内容,党管干部也是我国组织人事管理的重要原则。党通过自身更为严格的党内行为规范来促使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将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产生重大效果。从严治党的要求使党内法规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严于国家法律,高于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在此机制下,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法律的同时必然也违反党内法规,由此要同时追究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双重违法违纪责任。甚至在违反国家法律但情节轻微(或只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尚未构成违法)依法免于追究或不具有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仍要依党内法规在党内追究违纪责任。由此,用党内法规来强化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是一个更具约束力的重要机制。
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
《决定》明确要求:“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是一种新的工作目标责任机制,将改变过去许多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只注重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成效、轻视法治建设成效的政绩观。在这一新的政绩衡量引导机制中,法治建设要列为专门的工作责任目标加以考核,从而极大地激励领导干部抓法治建设成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这一机制还将变革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的结构,如改变过去只偏重考核达成经济建设的结果,不考核达成结果的方式方法是否依法、是否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法来处理的做法。
把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任用干部重要内容和标准
《决定》明确要求:“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将形成一种新的干部考察任用机制。根据这一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要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并成为使用、提拔的必要条件,从而能强有力地推动领导干部提升法律素养和水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同时,也引导了领导干部的后备力量要努力学法、用法、守法,积聚法律方面的水平和能力。与此相衔接的是,《决定》提出“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这便为未来领导干部的培养上设置了法律人才的来源渠道。此外,《决定》还提出“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这又从交流使用角度提出了干部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的条件。这些强化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任用、培养、交流机制具有一致性和密切关联性。可以预见,在四中全会《决定》的指引下,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在促进领导干部法治化水平方面将有前所未有的发展力度。
建立更为严格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对党和政府工作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重大,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预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则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将决策者终身与决策责任关联在一起,可以有效促使决策的领导干部以最为慎重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决策,杜绝“拍脑袋”决策、贪腐决策等,确保决策科学、合理、合法。同理,实行司法机关“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能够高度强化办案者的责任意识,确保每办一案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这一方面有助于最大程度的减少冤假错案,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能够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使公众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针对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从过去的情况来看,这种现象时有发生却习以为常,甚至已成为不受责任追究的“真空地带”。事实上,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后果很大:它首先表明领导干部已经超越法定权限或违法滥用职权;在后果上,则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也败坏了社会崇尚法治的风气。因此,“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能够对领导干部的这类违法行为予以有效防控,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