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联合发表《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或《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公告》与1943年12月1日公开发表的《开罗宣言》等国际法文件一起,确立了战后处理日本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正义事业的重要成果和战后亚太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石。
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是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重要成果
《波茨坦公告》是在纳粹德国已经投降,日本军国主义在亚洲和太平洋战场行将彻底失败,但仍困兽犹斗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是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重要成果,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地位。
第一,《波茨坦公告》强调了盟国对日作战的意志和决心,明确了结束战争的条件,对于促使日本投降、迅速结束战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945年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后联署加入该公告。14日,日本国元首裕仁发表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停战诏书,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签订向盟国投降的投降书;9日,日本正式向中国投降。至此,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结束。
第二,《波茨坦公告》是战后追惩日本战犯,确立日本战后追求和平的政治体制的法律基础。基于《波茨坦公告》,盟国在东京组建了远东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争罪犯。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始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进行正式审判,在历时两年半的审理中,7人因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被判决绞刑,现任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外祖父岸信介也曾被作为甲级战犯嫌疑人收押并予以调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代表国际正义对法西斯邪恶势力进行的审判,是国际法史上的重大事件。
在追惩战争罪犯的同时,根据《波茨坦公告》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日本进行了民主改革,确立主权在民,并于1947年5月3日起实施新宪法。新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国民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款之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从而剥夺了日本军国主义赖以生存的法律依据,遏制了日本右翼势力重新武装的野心,确立了战后日本追求和平的政治体制。
第三,《波茨坦公告》确定了战后日本的领土范围及亚太国际秩序。《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了《开罗宣言》的规定,其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且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而《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同盟国的宗旨是:“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同时严正指出“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显然,日本归还所窃取之中国领土,要比追溯到1914年一战之前还要更远;而确定日本领土范围则是对被压迫各民族追求解放的支持。
1946年1月29日,《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关于“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具体化,明确指出日本施政权所包括的范围是“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1947年4月,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决议,将日本在太平洋攫取的岛屿和战略防区交由联合国托管,之后一些前殖民地得以独立建国。
领土归属问题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核心部分,也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盟国接受日本投降的重要前提;而严格明确日本的领土范围,是中日之间解决战后领土归属问题的法律基础,也是构建战后亚太国际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具有明确的国际法效力
《波茨坦公告》不仅规定了战后处理日本的方式,还以此为基础确立了战后日本的政治体制,构建了战后亚太国际秩序的基本框架,而其自身作为二战后重要国际法文件的地位,也因此无可置疑。如果说《开罗宣言》是战后防止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镇妖石”,那么《波茨坦公告》则是整个亚太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石。围绕《波茨坦公告》与《开罗宣言》而形成的国际法体系,不仅成为匡扶正义、惩治侵略的法律武器,其本身也是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重要成果。
第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的效力是明确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均系当时中、美、英或中、美、英、苏等主权独立国家在平等状态下自由协商的结果,代表这些国家的共同意志,完全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国际法要求。日本方面,1945年8月14日日皇发表停战诏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日本与盟国正式签订的《投降书》第1条和第6条,再次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承诺“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1972年9月29日,日本政府又在《中日联合声明》中重申“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规定”。1978年8月12日签署、10月23日正式生效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再次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因此,《开罗宣言》对战后日本处理的规定,《波茨坦公告》对《开罗宣言》的再次确认,日本投降书对《波茨坦公告》的接受,以及其后《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对日本遵守《波茨坦公告》之义务的规定,环环相扣,形成了紧密衔接的法律链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国际法效力体系。
第二,《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得到了当时各国的普遍承认和履行。1943年12月14日,时任英国外交大臣艾登在下议院讨论《开罗宣言》时说,伦敦方面觉得自己受到了其约束;继任外交大臣贝文也于1950年12月14日指出,大不列颠没有理由食言且否认《开罗宣言》。美国总统杜鲁门在1950年1月5日关于台湾的声明中,重申了美国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的承诺,承认过去4年来中国对该岛行使主权;同日,国务卿艾奇逊也表示,就台湾交还中国问题,“没有任何人对此提出过任何法律上的疑难。此举经认为是符合各项约定的”;2月9日,美国国务院在众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回答质询时再次表示,台湾交还中国“明显符合在开罗所作的并在波茨坦重予确认的诺言”。
在中日领土问题上,中国政府于1945年9月4日昭告中外:鉴于日本已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台湾、澎湖交还给中国,中国政府即将派员前往接收治理。10月25日,中国政府代表接受驻台日军投降,全面接收台湾,恢复行使主权。这正是对《波茨坦公告》的履行。
实践证明,《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了《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以它们为核心和基础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形成了完整而紧密的有国际法效力的制度体系,是同盟国战胜日本军国主义、与日本之间结束战争状态、构建亚太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无论是当时共同签订《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中、美、英、苏各国,还是宣布接受这两个文件的日本,都不仅不能否认其法律效力,更应该切实遵守和履行。任何国家都不能因一己私利食言而肥,不能对同一个国际法文件的态度前后大相径庭。这与国际法上另外一个重要的“禁止反言”原则也是一致的,当事人不得否认自己先前已确认或以行为加以肯定的事实,如此才能合理约束国家协议当事方、维护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
三、警惕日本肆意冲击战后国际秩序的危险倾向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为了减轻自身军事压力、把日本打造成反共堡垒,改变了对日态度。美国不仅允许保留天皇制度,导致以裕仁天皇为首的、包括参与南京大屠杀的朝香宫鸠彦王等日本皇族战犯没有得到应有的审判;还进一步扶持日本,将包括正在服刑的甲级战犯在内的许多日本战犯陆续释放,其中不少人还被日本政府“赦免”。这些战犯重返社会后成为鼓吹军国主义的急先锋。比如,早在1957年2月,曾为甲级战犯嫌犯的岸信介任首相时就图谋修改和平宪法,但遭遇失败。
1951年9月8日,在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情况下,美英等国与日本签订片面的所谓“对日和约”(简称“旧金山和约”),美国还与日本签订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1952年2月29日和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两次发布文件,擅自扩大托管范围,非法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裹挟其中。
此后,日本便妄图以“旧金山和约”取代《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为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寻找所谓的“合法”依据。在某些国家的默认甚至背书下,日本公然违背《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在钓鱼岛问题上频频挑起事端,并且在背离和平宪法的右倾立场上越走越远。2012年安倍晋三上台后,更是实施了一连串政治军事冒险行动。今年7月1日,安倍召开临时内阁会议,正式决定修改宪法解释,部分解除对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限制,在事实上架空了和平宪法。安倍及日本右翼政客一系列错误而危险的言行,蓄意破坏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妄图颠覆战后亚太国际秩序,严重威胁了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中、美、英、苏等国付出巨大牺牲才取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构筑起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联合国宪章》等为基础的战后国际秩序。面对日本右翼势力蓄意混淆视听、违背《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破坏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成果,意图否定战后国际秩序、复活军国主义的危险倾向,国际社会要避免历史悲剧重演,就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毫不妥协地与其一系列政治军事冒险行动作坚决斗争。
(执笔:莫纪宏 支振锋)
责任编辑:杨发喜 王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