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文,1969年9月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上海医药(集团)公司(下称“上药集团”)原总裁、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第四届人大代表。
2011年11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吴建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8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00万元;挪用公款3355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直至案发尚有1485万余元未归还;隐瞒境外存款港币110万余元。法院以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境外隐匿存款等数罪并罚,判处吴建文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自2009年下半年起,上海市纪委、上海市国资委纪委便相继收到多封反映吴建文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问题的举报信。对此,上海市纪委和上海市国资委党委、纪委高度重视。2010年7月,上海市国资委纪委对吴建文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初核、立案调查。同年7月30日,经上海市国资委党委决定,报上海市纪委批准,将吴建文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查处……
权力俱增起贪念
他在事业蒸蒸日上的同时“一路贪腐”,在“明星企业家”光环的遮挡下贪欲不断膨胀。
作为复旦大学化学系的优秀毕业生,早年的吴建文从一名药厂车间工艺员,凭借自己出众的业务能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先后升任工程师、车间主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1997年,年仅28岁的吴建文便被委以重任,担任上海新亚药业公司总经理,成为当时上海国资系统最年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总经理。
之后,吴建文又先后担任了上海新亚药业公司董事长,上海新先锋药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药集团抗生素事业部总裁、党委书记,上药集团党委成员、副总裁等职位。2008年底,39岁的吴建文升任上药集团总裁。
从履历来看,吴建文是一名难得的国企青年才俊,得到了组织的信任和重用。然而,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吴建文在担任上海新亚药业公司总经理后不久,便开始实施贪污受贿的违法犯罪行为。他在事业蒸蒸日上的同时“一路贪腐”,在“明星企业家”光环的遮挡下贪欲不断膨胀。
吴建文案件发生在医药制造生产行业,既是关系群众身体健康的特殊行业,也是民生关注度较高的一个领域。同时,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医药行业又具有明显的资源稀缺性,如药品批号、区域经销代理等都需要政府审批和企业授权。身为国有大型医药企业集团总裁的吴建文,手中握有批文的申请权和区域经销的特许权,从而成为诸多药品经销商施展手段拉拢讨好的重点对象。
吴建文犯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境外隐匿存款等4项罪名,犯罪涉及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其犯罪手法多样:采取默许或索要的方式,通过药品原材料供应商、药品经销商等为其支付购房款、装修款;采取伪造合同、虚构业务的手段,与他人合伙套取企业资金;采取挪用企业巨额资金给民营企业无偿使用的方式为个人谋取私利;利用境外银行账务,隐匿贪污受贿的巨额资金,以期逃避调查。
随着职位的升高和权力的增大,吴建文的贪欲也与日俱增。其贪腐行为发展到后期,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单从受贿一项来看,其受贿的对象从与业务直接关联的药品原材料供应商、药品经销商,发展到间接关联的建筑工程承包商等;受贿形式从购房款、装修款等“大项”,发展到报销个人发票等“小钱”;受贿性质从刚开始的被动收取,发展到后来的主动索要。
心态失衡入迷途
“看到身边的医药商人都发了大财,心里难以平衡。因此,经不起诱惑铤而走险,开始用权力换取金钱。”
在调查过程中,吴建文曾回顾自己的成长经历:“这一路走来,每一次成长进步无不是得到了各级组织的关心、爱护和各级领导的提携、帮助。其中,有自己踏入社会的憧憬和拼搏,也有在坎坷重压下的坚韧和努力。”
然而,正是这样一名曾经满腔热情、踏实苦干的业务型企业领导人员,却在风华正茂、事业顶峰时,陷入了疯狂贪腐的泥沼。
“在事业蒸蒸日上之时,思想意识中飘飘然的感觉在滋生。尤其是经常接触到医药领域某些‘潜规则’,自己的思想从一开始难以接受,到顺应默认,到同流合污,甚至到最后也变成了‘潜规则’的推动者。”吴建文告诉办案人员,“在与药商的接触过程中,看着身边的客户由于我提供的机会一个个快速发展起来,他们那种纸醉金迷的生活,使我感受到了在物质利益和物欲享受面前自己的渺小,思想意识的大堤被千万条小虫侵蚀,很快就崩塌了。”
外部诱惑的强烈侵蚀,最终使吴建文迷失了自我,完全丧失了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有的理想信念和人生观、价值观,沦为了金钱和权力的奴隶。
吴建文出生在一个家境并不困难的家庭,经济负担也不重。担任上药集团领导后,他每月收入3万元左右,也属于高薪一族,但他对此仍不满足。随着仕途的一帆风顺,吴建文收受贿赂的金额逐年增加,发展到后期时,已经不满足于简单的你给我收,而是直接向生意伙伴索贿。
据某医药公司负责人杨某回忆,吴建文曾向其明确表示:“做生意要灵活点,要懂得做人,钱不能一个人赚,一个人赚钱就没人帮你。”另一名行贿人石某也透露,吴建文曾用英文告诉他“half to half(一人一半)”。更让人吃惊的是,2009年,吴建文甚至在明知组织上已经对其展开调查的情况下,还向他人索贿60万元。
作为国有医药企业领导人员,吴建文在工作业务中难免接触到一些出手阔绰的私企老板,他不自觉地将自己与他们相比较,并强烈地感到自己经营的本事不比他们差,收入待遇却比他们差很多。在这种交往中,吴建文的心态逐渐失去了平衡,全然忘却了自己是一名肩负重任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丧失了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底线,越过了党纪国法的“红线”。
吴建文曾对办案人员说:“看到身边的医药商人都发了大财,心里难以平衡。因此,经不起诱惑铤而走险,开始用权力换取金钱。”
吴建文认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所以他大肆收受、索取贿赂,从中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他将自己完全等同于一名商人,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一种可以在市场上交换的资源。对此,有心理专家指出,吴建文这样疯狂受贿,并非完全是为了物质生活需要,而是把投资回报的市场经济规则运用到权力行使的各个方面。
独断专行酿苦果
“所有的人力、物力、财力都由我支配,所有的体系都围绕着我转。除了责任之外,更多是一种支配欲望的膨胀,进而到了忘乎所以的地步。”
纵观此案,吴建文最终走向迷途,既有其个人理想信念的蜕变,同时也暴露出国资国企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
吴建文在担任上药集团总裁的同时,还兼任下属新先锋药业公司和新亚药业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这两家公司下属多家企业的董事长。企业的重大决策、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审批等权力全部集中于吴建文一身,他可以任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这种多层级垂直兼职带来过度集中的权力,为他与相关业务单位实施“权钱交易”提供了便捷的通道。其实,上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各级监管部门都曾对其违规行为有所察觉,但由于其过分集中的权力致使相关部门难以对他实施有效的监督。
对此,吴建文在案发后反思:“焦点都集中在我一个人身上……所有的人力、物力、财力都由我支配,所有的体系都围绕着我转。除了责任之外,更多是一种支配欲望的膨胀,进而到了忘乎所以的地步。”
新先锋药业和新亚药业两家企业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架构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但由于吴建文集董事长、总经理于一身,掌控着企业的决策权和经营权,致使董事会形同虚设。同时,监事会人员都为企业内部人员,无法实施有效监督。
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吴建文利用担任上药集团抗生素事业部总裁和新亚药业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新亚药业、新先锋药业用虚假广告合同和虚假发票,采用变造票据重复入账的方法,侵吞了500万元公款。整个过程,吴建文都是在明知违反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操作的,但仍一路顺畅,没有受到董事会和监事会任何质疑和监督。
由此看出,尽管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部分企业特别是基层企业依然没有走出少数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怪圈。吴建文长期兼任下属两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造成了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分,董事会职能苍白无力,监事会又形同虚设。
从吴建文的犯罪时间表上可以发现,从28岁走上领导岗位直到40岁案发,吴建文在历次提拔过程中,职工多次举报他在工程发包、贷款核销、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但均未能引起其上级部门的重视。企业内部审计在发现企业财务账目混乱、民事官司败诉、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后,也没有进行严肃查究,致使吴建文一次次逃避了应有的问责。
与此同时,企业反而一直将他作为重点培养对象,经过形式上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考核等程序,连续“带病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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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防治国企“掌门人”腐败行为
吴建文违纪违法案件,是近年来上海市国资系统查办的一起发生在医药生产企业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也是近年来上海市首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该案所暴露的问题也发人深省。
一要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一把手”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谈话制度,避免“提拔不教育、提拔不考核、提拔不监督”,有效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失之于软,监督失之于疏”的问题。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倾向的党员,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察,及时提醒。注重对即将提任或已提任重要领导岗位青年干部的教育,强化理想信念和责任使命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吴建文案发后,上海市国资系统在采取专项教育活动和强化案例警示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和落实了企业主要领导定期带头上反腐倡廉党课的制度,通过领导人员亲自授课,强化自我教育,提高教育实效。
二要合理规范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兼职问题。企业领导人员兼职下属企业领导职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下级企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垂直兼职机制,特别是对企业主要领导在同一产权链上企业的兼职要有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一般情况下应不得兼任下属企业领导职务,特殊情况需要兼任下级职务的,需经上级党委批准同意。兼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其薪酬必须明确由上级单位发放,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薪酬和津贴。吴建文案发后,上海市国资委党委高度重视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下发了《关于开展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垂直兼职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由纪检监察机关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牵头,开展专项调研,力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垂直兼职问题的制度措施。
三要切实强化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分工制约。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企业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混同以及部分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担任的问题,实行决策层与经营层分开,规范企业董事会决策和总经理决策机制,形成相互制衡的领导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集团企业下属二、三级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目前,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已经在企业集团层面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并配备了外部董事和专职监事。下一步,将积极加快在二、三级企业推进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特别是重点建立引入外部董事和专职监事制度,打破企业内部人控制、监管失效的状况。
四要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考察和监督。此案充分暴露出,一些企业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上,往往偏重于业务能力而容易放过一些看似“小问题”的苗头,企业领导人员任用、评价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干部人事部门在提拔使用领导人员时,要广泛深入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提拔对象的情况,如经济责任审计、信访反映、专项检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纪检监察部门对信访举报必须深入调查,发现一般问题的,要及时提醒;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查究,有关情况要及时如实向党委报告。对于不负责任、用人失察的党组织及主要领导,上级党组织应予以批评;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问责。(沪资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