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矿”经理的黄粱梦 作者 李明新
2013年4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南平市矿业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张德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面对审判结果,张德顺低下了头,追悔自己所犯下的弥天大错。然而,一切悔恨都来得太晚了。
心理失衡,贪欲之门逐渐打开
1984年,张德顺从福州大学矿产系毕业后,被分配到顺昌县水泥厂工作。由于是科班出身,在工作中肯吃苦钻研,张德顺深得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从水泥厂的普通技术员做起,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
1994年,年仅30岁的张德顺便被任命为顺昌县水泥厂矿山分厂总经理,三年后又被提拔到南平市矿业开发总公司任副总经理。2001年,张德顺被任命为南平市矿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
初到矿业公司的张德顺踌躇满志,积极为公司寻找矿产项目,公司业绩逐年提高。然而,在与私营矿产老板的接触中,张德顺的心理逐渐产生了变化。他认为,这些私营矿产主没有专业知识,也没有什么文化,都能赚那么多钱,而自己为矿业公司谈下许多项目,矿业公司的经营收入显著提高,其个人收入却没有多少变化。
在这种失衡心态的影响下,张德顺开始觊觎矿业公司的投资收益,认为自己应该从中“分一杯羹”。
2004年,张德顺决定以发放奖金的形式私分矿业公司下属山海公司投资硫酸渣厂项目收益19万元,其个人分得5万元。一年后,张德顺等人又以同样的方式私分山海公司投资收益20万元,张德顺个人分得5万元。
就这样,从私分下属公司投资收益开始,张德顺的贪欲之门被“奖金”洞开,一发而不可收拾。
上下串通,暗箱操作化公为私
南平市国投公司是该市矿业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但由于矿业公司对外投资都是以下属山海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项目往往是与私营业主合作,且大部分项目不在当地,其投资项目都设立账外账,国投公司对矿业公司投资项目的盈利情况并不能实时掌握,仅凭张德顺个人的汇报。
2004年至2005年,张德顺向国投公司汇报矿业公司投资硫酸渣厂项目收益时,将实际盈利的投资项目汇报为亏损,大肆侵吞投资收益。
时间一长,张德顺也担心如果一直简单地将投资硫酸渣厂项目汇报为亏损,肯定会引起国投公司的怀疑。为了能够继续侵吞矿业公司的投资收益而不被发现,张德顺可谓费尽心机。
他找来矿业公司员工何光圣,让何光圣以个人名义“购买”山海公司持有的硫酸渣厂40%的股份,这笔款项却是从山海公司投资硫酸渣厂的收益中支取的——2005年12月,张德顺指使矿业公司财务人员将30万元山海公司投资收益用于支付何光圣购买股份的费用。
为了防止东窗事发,张德顺还找来矿业公司其他员工,告诉员工“硫酸渣厂这个项目由何光圣出资购买,大家都有股份,都可以分到钱”。矿业公司其他员工在张德顺许下的“股份”收益面前,纷纷表示同意。
2006年,张德顺从硫酸渣厂项目分得58万元,何光圣分得25.48万元。一年后,张德顺再次分得12万元,何光圣分得17.7万元。矿业公司的其余几名员工每人也分到数万元不等的公款。
财务混乱,支配公款随心所欲
对矿业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张德顺要求财务人员设立两套账目。一方面,在正账上将项目收益列为亏损或者微利,应付上级部门审查;另一方面,将大部分收入隐瞒不入账,设立账外资金,以便能够随意支配项目收益。
2002年,张德顺委派公司员工刘丽娟到矿业公司参股的津明公司,负责财务管理。2007年,张德顺指使刘丽娟将津明公司账外资金68万元转出,挪用到其个人投资的漳平市山海工贸有限公司。2010年,津明公司另一名股东魏春明得知张德顺侵占公司账外资金68万元后追查该款。张德顺知道此事后,主动找到魏春明,提出向其他津明公司股东隐瞒此事,由二人共同私分该款。魏春明表示同意。张德顺分得26.5万元,魏春明分得41.5万元。
张德顺不放过任何机会,将贪婪的触角伸向公司的每个投资项目,疯狂敛财。
矿业公司资金管理混乱,监管制度形同虚设,重大资金使用均由张德顺一个人说了算。张德顺把矿业公司当做自己的公司,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如同支配自家钱袋。张德顺认为,矿业公司的资金都是自己赚来的,自己拿出来投资经营理所应当。甚至在挪用公款被上级部门发现后,张德顺还满不在乎,继续挪用公款牟利。
2007年12月和2008年1月,张德顺分两次将矿业公司40万元资金挪用到其个人投资入股的大田县宝山铁矿有限公司。2008年4月,张德顺挪用这笔公款被市国投公司审计发现,国投公司要求矿业公司收回钱款,并进行整改。张德顺便将40万元公款返还。然而,仅仅3个月后,他又将矿业公司100万元资金挪用到宝山铁矿用以经营。
2009年5月,张德顺再次将矿业公司70万元资金出借给某水电公司用于个人放贷,获得孳息3.6万元。
张德顺不仅挪用矿业公司的公款进行经营获利,就连朋友向其借钱,张德顺也满口答应,随意处置公款。2007年11月,在没有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张德顺便私自将矿业公司20万元公款借给他人用于建房。
假公济私,顶风违规投资矿山
办案人员还发现,自2004年起,张德顺利用担任矿业公司总经理所掌握的矿山资源,以矿业公司的名义,个人投资入股多个非煤矿山项目。
2005年,福建省下发了《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各地也开展了清理投资入股小煤矿、非煤矿山的自查自纠活动。然而,张德顺对上级精神置若罔闻,仍然顶风违规投资入股。
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掩人耳目,张德顺将已停产亏损的闽莲矿业公司项目作为清退项目,办理了清退手续。与此同时,他将个人投资闽莲矿业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矿业公司下属的山海公司,通过将亏损的投资项目转嫁给山海公司,收回个人投资成本。甚至连退出个人前期投资闽莲矿业公司的分红,张德顺也不愿意“自掏腰包”——他指使矿业公司财务人员从公司的投资收益中替其缴交分红款。
2008年,当有投资人提出要收购矿业公司持有的津明公司股份时,张德顺首先想到的不是维护矿业公司的利益,而是要保住其个人投资的津明公司铅锌矿尾矿项目。在得到投资人承诺允许其继续投资该铅锌矿尾矿项目后,张德顺才同意将矿业公司持有津明公司的股份转让出去。
2004年至2011年,张德顺个人投资入股多个非煤矿山项目,非法收益近600万元。其中,张德顺投资铅锌矿尾矿项目资金获取收益238万元,个人投资仅为10万元。
当办案人员问张德顺为什么要用矿业公司、山海公司的名义个人对外投资时,张德顺回答说,投资矿产项目有一定的风险,以矿业公司、山海公司的名义个人对外投资,可以方便取得矿产项目。
“如果项目亏损了,可以以书面协议向上级部门报告,由矿业公司替自己承担投资风险。”张德顺说,“如果项目盈利了,虽然是以矿业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投资协议,但是协议是由自己保管的,只要不向上级部门报告,项目就可以作为自己的个人投资。”
就这样,张德顺将能够赚钱的矿产项目揽入怀中,把亏损的不良投资交给矿业公司,由公司替其买单,一切均以“私”字当头,慷国家之慨,私一己之利。
张德顺忏悔录节选
狂傲贪婪终自毁
我曾经也是一名立志干一番事业报效国家与人民的年轻干部,在党和人民的培养与关怀下走上企业领导岗位,是什么导致我成为一名违纪违法的不法分子的呢?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放松学习害自己。随着企业业绩的上升,我慢慢地淡化了政治学习,在担任公司总经理十年期间,没有一次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既没有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也没有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法律法规与政策,根本没有把政治学习与改造世界观联系起来,有时候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员活动也只是做做样子。
二是居功自傲害自己。多年来我带领矿业公司员工,在上级组织的关心与大力支持下,积极寻找项目,使矿业公司不断发展,成为有稳定投资收益的企业,受到上级组织与领导的肯定与赞誉。我在成绩面前飘飘然,以为矿业公司的一切都是我争取来的,不像以前那样谦虚谨慎,以至于在利益面前迷失方向,忘记了党与人民的培养、组织的信任。
三是私欲膨胀害自己。矿业公司的职能是参与矿业开发与经营活动,组织协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作为公司总经理,我没有把心思用在把公司搞好上,反而利欲熏心、贪得无厌,在项目开发中一心想为自己谋利益,处心积虑地计划如何可以得到好处,想方设法把国家利益分到自己口袋,并以奖金名义私分国有财产,把国有企业当做自己家的赚钱平台。放弃党性原则,利用职位给他人以无原则的帮助,获取利益,还将他们当做自己的好兄弟、好朋友,结果也是他们让我公私不分、更加贪婪,一发不可收拾地将自己推向深渊。
四是目无法纪害自己。不学法、不懂法,目无法纪是我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重要原因。两个多月来,在办案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下,在自己回顾所犯的违纪违法事件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我痛心疾首,悔不当初。我辜负了党和人民对我的重托与期望,辜负了领导对我的培养与信任,对不起大家对我的关心与爱护,对不起自己的家人。我一定痛改前非,今后加强学习,好好改过,遵纪守法,服务社会,以弥补自己所犯的错误。
办案者说
用好权力这把双刃剑
贪婪宛如一味毒药,人一经吸食后便会失去理智,不择手段,最终走向自我毁灭。张德顺正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贪婪,将良知放在一边,从一位有技术有能力有抱负的领导干部成为一名“盗矿”经理,最终沦为阶下囚。
张德顺担任矿业公司总经理后,工作独断专行,“家长”作风严重,将权力牢牢地握在自己手中,矿业公司的大小事项都是由他说了算。他对上谎报虚报公司收益,对下许以蝇头小利,形成贪腐的“利益共同体”;对内设立账外账,将公司的投资收益变为自家的银行,随意支取,对外则打着公司的名号个人投资收益,由公司为其承担投资风险……纵观此案,张德顺之所以走上如此疯狂的贪腐之路,重要原因便是权力过于集中,失去了监督和制约,没有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己则害。当它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时候,就能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而一旦被用来为个人牟取私利,它便危害国家、祸害百姓。权力可以使人书写出光辉的篇章,也可以把人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心正则剑无邪;心术不正,利欲熏心,恣意弄权,则剑走偏锋,最后难免饮剑自戕,身败名裂,人毁财空。
因此,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不让这把双刃剑伤了百姓、害了自己。而要用好权力这把双刃剑,有效防治腐败,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制度,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从根本上铲除权力寻租的空间。
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使各项监督制度切实落实到位,并以此来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保证制度的笼子能用、好用、管用。(陈建元 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