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经功勋卓著,获得过全国公安英模、广东省劳动模范、湛江市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
他曾经正义凛然,热心救助一名遭遇车祸的孩子,在将孩子送到医院后悄然离去。
马东进,1964年12月出生,2004年4月至2007年12月任广东省廉江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2008年1月起任湛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政委。他本是一匹驰骋于坦途的良马,可以跑得更远。但如今,因为那无尽的贪婪,让他承载了太多太多的欲望,使他再也奔腾不起,最终跌落贪腐深渊。
2012年7月31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马东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07年底,马东进等人为牟取私利,与不法人员吴某某合作非法采矿并合伙办厂,放任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其不受追诉。马东进在任廉江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因与吴某某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对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疏于履行职责,致使吴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坐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马东进还在处理一起涉嫌特大赌博犯罪案中,因当事人向其说情,便违反法律规定,对廉江市公安局立案查处的涉嫌特大赌博犯罪的19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致使该案主要涉案人员出现翻供、串供、潜逃,主要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严重后果。
2004年至2007年,马东进利用担任廉江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干部工作调整、提拔以及关照非法矿场经营等方面,为21 名民警和2名矿场老板牟取利益,多次直接或间接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72万元和港币4 万元。
马东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为牟利当“保护伞”
马东进等人为牟取私利,不但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还与不法人员吴某某合作非法采矿并合伙办厂,放任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其不受追诉。
翻开马东进的干部履历表,人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他曾经辉煌过。头顶着全国公安英模、广东省劳动模范、湛江市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的马东进,仕途可谓“顺风顺水”。
2004年,因工作成就突出、业绩骄人,马东进临危受命,被任命为廉江市公安局局长。履新之前,市领导当面叮嘱他,廉江市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希望他到任后严格执法,为廉江百姓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上任伊始,马东进十分敬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了一系列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夜以继日,可以说是马东进当时工作的真实写照。很快,廉江市社会治安形势得到了很大扭转,当地群众对马东进的评价也非常高。然而,就在马东进陶醉在胜利的喜悦之中时,身边人的一次次蛊惑,让他的心理渐渐泛起了一丝丝波澜。
这个身边人就是主动跟随他去廉江,并给他做专职司机的宋某某。
“当官这么辛苦干什么,值得吗?还不如趁在位抓紧赚点钱实惠。”宋某某反复劝说马东进,并道明了赚钱的具体方式——与人合伙开矿。一次、两次不为所动,三次、四次……没能经受住金钱诱惑的马东进最终还是动心了。
心里一旦滋生贪婪的种子,只要气候合适,就必然会在行动上结出罪恶的果实。
2005年1月起,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廉江市雅塘镇、青平镇等多个地方进行非法采矿,廉江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多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非法采矿情况向廉江市公安局通报,但时任廉江市公安局局长的马东进等人为牟取私利,不但没有依法履行查处犯罪的职责,还与吴某某合作非法采矿并合伙办厂,放任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其不受追诉。
2006年4月和5月,马东进、宋某某与时任廉江市青平镇派出所所长的钟某某商量后,先后共同出资163.8万元和46万元,以宋某某亲戚的名义,分别承包青平镇新楼村委会墩陂村24亩矿山和坡禾地村矮岭30亩矿山开采高岭土。其中,墩陂村24亩矿山的资金,由马东进等三人出资100万元,剩余的63.8万元从吴某某支付的货款中支付;坡禾地村矮岭30亩矿山在马东进等三人承包后,又以宋某某亲戚的名义,与吴某某签订了《合伙承包矮岭协议》,约定由四人共同承包,并由吴某某支付坡禾地村矮岭青苗补偿费80万元。
随后,马东进等三人在明知吴某某没有办理矿山开采证的情况下,安排代理人与吴某某约定分别以每吨矿泥28元和15元的价格,将两处矿山交由其组织开采并包销,马东进等三人则负责雇请挖土机司机,费用由吴某某直接在支付的矿泥货款中扣减。
同年11月,马东进等三人再次以他人名义出资40多万元,承包了青平镇大塘村矿山开采高岭土,以同样的经营手法与吴某某商定以每吨矿泥20元的价格开采并包销,但因矿泥质量原因,该矿山至今仍未开采。经鉴定,青平镇新楼村委会墩陂村高岭土矿被吴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粘土量94063.49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人民币3938.91万元。
2006年6月,三人在与吴某某商量后,以马东进姐夫李某某的名义与吴某某签订了《合伙设立二区分厂协议》,由马东进等三人与吴某某共同出资400万元,合伙开办廉江市大众球土原料加工厂二区分厂,并口头约定分红方式,即由吴某某分30个月,每月固定30万元支付分红给马东进等三人。截至2009年9月,马东进等三人共收到吴某某支付的分红款450万元。其中,除收回自己的投资本金外,马东进分得净红利100万元。
收好处徇私枉法
除了参与非法采矿并合伙办厂外,马东进还在处理一起涉嫌特大赌博犯罪案中徇私枉法。
与马东进相熟的人告诉办案人员,马东进原是个作风硬朗、颇讲“义气”的人。2004年7月,他曾经热心救助过一名遭遇车祸的孩子,并在将孩子送到医院后悄然离去。后来,孩子的家长颇费了一番周折才找到他,并送去了感谢信表扬这位好心人,同事们由此才知晓这件事。
在被湛江市纪委调查期间,马东进一直信誓旦旦地说:“我是清白的!”据办案人员透露,马东进在被调查期间思想压力极大的情况下,仍然记得母亲的生日,并在生日当天向办案人员借手机给母亲祝寿。他说每年母亲过生日,家中的兄弟姐妹都会赶回去给老人祝寿。办案人员满足了他渴望亲情的请求,把手机借给了他。在与母亲通话时,马东进泣不成声,说自己在外地,不能回家给母亲过生日,对不起她……
办案人员趁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敦促他彻底交代问题。这个一直称自己是清白的执法者,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道出了他的“秘密”。
除了参与非法采矿并合伙办厂外,马东进还在处理一起涉嫌特大赌博犯罪案中徇私枉法。
2006年1月4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查处了赖某等19人长期设点接受私彩进行赌博活动的案件,冻结涉案赃款人民币达1200多万元。案发后,当事人托人找到马东进说情。马东进在主要犯罪事实、扣押冻结涉案赃款尚未查清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指示办案人员为当时已全部被刑事拘留的赖某等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将600多万元的涉案赃款退还给赖某等人,该案主要涉案人员赖某等人在取保候审后出现翻供、串供并且潜逃等,直接导致该案主要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严重后果。
后经多方努力,主犯赖某才于2007年8月底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他两名涉案人员也被抓获归案。2008年,这三名主要涉案人员均被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马东进交代:“因为收下了请托人给的15万元,加上当时年底局里经费紧张,我想将当时冻结的1200多万元涉案赃款中的有材料证实的600多万元尽快上缴,碍于种种情况,我明知道在案件和涉案金额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解冻涉案款项退回给当事人是不符合规定的,但还是决定由赖某等人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来取保候审,并解封部分涉案赃款退回给当事人。”
卖官位带坏风气
堂堂的公安局局长,却满口江湖义气,公然把干警的职位安排作为赚取私利的工具。
买官卖官这种见不得人的勾当,在马东进担任廉江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却大行其道,畅通无阻!干部选拔任用的组织程序形同虚设,组织原则被撕开了一道没有任何遮拦的口子!
廉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陈某某在当治安股长的时候,为担任公安局副局长,给马东进送去20万元,马东进收了10万元:“兄弟的钱,不能拿那么多!”
堂堂的公安局局长,却满口江湖义气,公然把干警的职位安排作为赚取私利的工具,将组织程序架空,脑子里没有半点党性原则和组织观念!
廉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揭某某被提拔交警大队大队长后,2004年的一天晚上,他在湛江市请马东进吃饭,并送上5万元感谢费。两年后,揭某某又向马东进提出想当廉江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愿望。2006年底的一天晚上,揭某某在马东进要去香港考察前,来到马东进在单位的宿舍,将4万元港币塞给了马东进。后来,揭某某被提拔为廉江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与马东进狼狈为奸的青平镇派出所原所长钟某某,通过宋某某向马东进提出希望自己能调动到廉江市公安局治安股担任股长。钟某某如愿后,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钟某某将20万元给宋某某,托其转交给马东进。
对于那些买官的干警而言,用巨资得来的位置一旦到手,除了想方设法索取收回成本外,很难会有别的想法。这样的队伍,怎能确保一方平安?!正因为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廉江市公安局会大面积出现违纪违法问题了。经查实,廉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以查扣赃物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为由,强行索要货主钱财进行私分,在收取某酒吧老板10万元后,释放数十名涉嫌吸食“K粉”人员;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以查扣涉嫌走私物品为由,收取货主钱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多名干警以“线路费”、“赞助费”为名收取客运车队、货车车主费用,均用于账外开支……
除了干警外,马东进的另一受贿来源便是矿场老板。
廉江市某矿业公司老板张某某为了其公司能得到马东进的关照,在2006年先后两次送给马东进共计20万元。第一次是在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某约马东进到湛江市吃饭,张某某在马东进的车上将10万元交给他,并说希望马东进能多多关照其生意。同年中秋节前后,张某某故伎重演,在同一家饭店宴请马东进,同样在马东进的车上将10万元交给对方。 (湛纪宣)
法纪视角
防治受贿犯罪根本在打造“制度铁笼”
从一名公安局长沦为阶下囚,马东进的人生落差难免让人唏嘘不已。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受贿案件来看,当前,受贿行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是受贿方式更加隐蔽。由于受贿属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受贿人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通常采取非传统的受贿方式,由直接收钱转变为迂回敛财,由现货交易转变为事后收益,这一点,在马东进一案中也有所体现。针对这种情况,“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按照受贿处理的十种情形。但法律的规定永远落后于实践,再完善的法规都不可能囊括所有的受贿方式,受贿方式的花样翻新和愈发隐蔽增加了查办该类案件的难度。
二是受贿易发窝案。受贿人的廉洁防线一旦被行贿人所洞穿,侥幸的心理惯性将使其难以收手。在贪婪欲望的主宰下,权力交易所带来的好处和快感更将使其利令智昏、欲罢不能。行贿人的请托事项除受贿人“倾尽全力”外,通常还需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协助才能最终完成。因此,受贿人往往会使尽浑身解数腐蚀拉拢相关人员,久而久之极易导致一个部门或单位的廉洁底线集体失守而出现窝案。
三是受贿犯罪与其他犯罪交织。行贿人之所以行贿,其目的在于获取更大的利益,且大都为非法利益,受贿人拿人钱财后需要替人消灾,受贿人在完成请托事项的过程中通常也会触及其他刑律。此外,受贿人在收取行贿人的好处后,两者会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受贿人会对行贿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纵容以免因行贿人事发而殃及自身,这也使得受贿人出现数罪的可能性大增。在马东进一案中,其徇私枉法与受贿行为便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恣意横行,不好的制度则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有效治理受贿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其根本在于制度建设,必须打造“关”得住权力的“制度铁笼”。
一要加强受贿犯罪的源头治理。受贿固然可憎,但行贿才是贿赂犯罪的起点。行贿人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利益,最先向国家权力的廉洁性和权威性提出挑战,从而引发受贿犯罪,其危害程度不亚于受贿。在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需要立法对行贿犯罪等量齐观。“两高”新近出台关于行贿一万元即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增加了行贿人的犯罪成本,提高了打击行贿犯罪的威慑力,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不枉不纵,通过严厉打击行贿犯罪,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受贿犯罪。
二要规范公权的运行。一些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权力界限模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不应有的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受贿犯罪的发生。权力与责任应当相伴而生,没有责任羁绊的权力必然会失去应有的理性。要严格界定相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明确超过权力范围滥用权力应负的责任,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公开权力运行过程,防止权力运行失范,进而根除受贿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
三要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不可摆脱性。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完善制度化监督体系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同时,还应注重构建制度化监督与社会监督的衔接机制。要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受贿案件线索,对人民群众实名举报的案件,应力争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反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和整合社会监督资源,形成制度化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合力。(任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