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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2015-06-02 11:19   审核人:

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属各高等学校,厅属中专及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单位,以及有责任协助执行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纠正、查处、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处分建议或移送处理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纳审计建议书提出的建议,制订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建议书,应及时执行,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应逐一整改落实。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应按照时限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全省各级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将审计整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每年召开1至2次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结果汇报,安排部署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等。
  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由省(市、县、区)长或协助分管审计工作的副省(市、县、区)长主持召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督查等有关部门及当年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纪检、组织和检察、法院等部门参加。
  第八条 政府领导成员负责分管部门、行业及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审计整改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审计机关提交政府的重大审计事项结果报告的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由政府主管领导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的审计整改事项,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列为政府督查室督办检查事项,定期督办通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协助落实和执行、处理处罚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强化预算管理和约束,理顺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时采取暂停拨付、扣减和收回等措施。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书等,对需要清理、调整、补办手续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和处理,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招投标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税务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完善相关税收规章制度,强化税收征管,依法足额征收税款。
  工商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对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以及违规经营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人事和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对涉及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查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必要时进行专项跟踪审计。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相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每年汇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整改情况的报告。
  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审计机关要将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接受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委员会就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视察、询问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将审计整改纳入行政问责机制。对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计整改,以及未履行管理及监督职责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而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审计机关、政务督查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其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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