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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2015-06-02 11:19   审核人:

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陕审发〔2011〕75号)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和《审计署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审经责发〔2011〕122号)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三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一)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

(二)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结论性评价。

第二章  审计评价的原则、范围和方法

     第四条 评价原则:

   (一)依法评价原则。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二)实事求是原则。应当依据审计查证认定的事实进行,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三)客观公正原则。应当尊重客观事实,既反映审计查证认定的问题,又反映相关业绩。

   (四)权责一致原则。以领导干部具体任职岗位的财权、事权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经济决策、经济活动、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五条  评价范围:

  (一)审计评价应当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无关的不作评价。

  (二)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涉及的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不作评价。

  (三)审计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不作评价。

  第六条  评价方法:

(一)定量评价。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数据与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或任期各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各项经济指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定性评价。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决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为基础,结合主要审计内容和重点关注方面,对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守法、守规、尽责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六)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以及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八)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九)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根据上述内容,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各有侧重:

  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区分重点审计内容。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以侧重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对各项民生、土地、环保、节能减排等重大政策的决策部署和落实情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制定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以侧重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八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以及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七)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八)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根据上述内容,对部门(单位)实行党、政职务分设的,对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各有侧重:

  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侧重评价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制定部门有关经济工作的发展规划情况;在重要经济活动、重大项目中,按照决策程序,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情况;履行对决策执行的监督职责情况;个人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廉政纪律情况等。

  部门(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主要负责人,侧重评价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经济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委(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制定有关经济决策及执行情况;完成上级下达有关经济工作目标任务情况;重要经济事项、重大项目和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中,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情况;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个人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廉政纪律情况等。

  第九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二)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以及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六)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根据上述内容,对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任法人代表的,评价中,应当依据其实际履行职责情况有所侧重:

  企业董事长任法人代表的,侧重评价组织讨论和决定企业发展规划、经营策略、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情况;主持召开会议,决定企业重大投资活动、重要经营事项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企业各项经营目标,以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指标情况;决定并落实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情况;个人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廉政纪律情况等。

  企业总经理任法人代表的,侧重评价执行企业领导层(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并落实企业重大决议、发展规划、经营策略和效果情况;组织实施企业重大投资和重要经营项目情况及实施效果;制定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措施情况;完成企业各项经营目标、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指标情况;执行企业薪酬分配制度,落实企业员工工资政策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情况;个人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廉政纪律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审计对象和行业特点的不同有所侧重,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增加相关的评价内容。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一)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评价指标。包括:

  1.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党的经济工作方针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政策情况;

  2.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财政经济政策情况;

  3.其他经济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履行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及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责任指标。

  1.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增长率;

  2.人民生活改善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额、招商引资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指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社会保障投入等方面指标;

  3.资源环境指标。包括:节能减排、生态环境等反映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指标;

  4.财政收支方面的指标。包括:地方财政收支规模、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教育、卫生、文化等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评价指标。包括:国有资产总量增减变化指标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核算等情况。

  (四)政府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评价指标。包括:内外债总规模、债务增减比例、偿债率,债务资金管理、使用、核算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债务使用的效益性等。

  (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评价指标。包括: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情况和投资项目的结构比例和效益情况。

  (六)对直接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情况评价指标。包括:对重要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工作目标考核情况、重要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及效益情况、重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效益情况、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七)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评价指标。

  1.决策程序评价。包括:按议事规则程序进行决策、决策的内容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采用情况;

  2.决策监管评价。包括:决策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决策制度建立情况,各项监管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决策有效性评价。通过与决策目标对比,评价重要经济决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八)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评价指标。包括: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个人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一)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评价指标。

  1.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能,贯彻落实党的经济工作方针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情况;

  2.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有效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财政经济政策情况;

  3.其他经济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履行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责任指标。包括: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部门(单位)各项经费来源及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其他重大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评价指标。包括: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情况和投资项目的结构比例和效益情况。

  (四)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评价指标。包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发挥的实际效果等。

  (五)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评价指标。包括:对下属单位主要业务工作的目标考核情况、重要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及效益情况、重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效益情况。

  (六)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评价指标。

  1.决策程序评价。包括:按议事规则程序进行决策、决策的内容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采用情况;

  2.决策监管评价。包括:决策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决策制度建立情况,各项监管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决策有效性评价。通过与决策目标对比,评价重要经济决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七)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评价指标。包括: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个人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第十三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一)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评价指标。包括:

  1.结合企业实际,落实党的经济工作方针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情况。包括:贯彻落实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落实土地、环护、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情况等;

  2.结合企业实际,执行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财政、经济法规政策情况;

  3.其他经济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评价指标。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产值、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目标完成情况;

  2.企业收入管理、支出核算、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包括: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

  3.企业经营资金筹集、安排、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筹集、安排、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违规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评价指标。包括:依据国家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和执行企业内部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制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四)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评价指标。反映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等情况。包括:

  1.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2.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3.企业有效资产和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4.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情况,对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评价指标。包括:

  1.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其他企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涉及扩股、重组等企业发展的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3.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

  4.涉及企业重大财务收支活动的决策情况;

  5.其他有关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情况。

  (六)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评价指标。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经济决策活动中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第五章  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一)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的评价。根据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情况审计结果,给予“能严格(较好)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或“在……方面违反(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政策”的评价意见。

  (二)履行社会经济发展责任和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责任评价。

  1.根据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情况审计结果,给予“全面完成(基本完成、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评价意见;

  2.根据领导干部所在地区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给予“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或严重失实)”的评价意见。

  (三)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评价。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情况审计结果,给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减值)和安全完整(存在风险、严重流失)”的评价意见。

  (四)履行政府债务举借责任评价。根据领导干部对政府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结果,给予“政府债务举借在合理范围内(存在风险)”的评价意见。

  (五)履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责任情况评价。根据重要项目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结果,给予“能严格执行(未严格执行、违反)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取得了较好效益(未取得效益,存在投资损失)”的评价意见。

  (六)履行对直接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评价。根据领导干部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情况审计结果,给予“认真(较好)履行了对直接分管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未发现所分管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或“未能认真履行对直接分管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所分管的部门存在……等违纪违规问题”的评价意见。

  (七)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评价。根据领导干部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计结果,以及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效果,给予“能严格执行(未能严格执行、违反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职责范围内所做的决策可行(基本可行、存在失误或严重错误),未发现(存在)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或严重损失浪费)问题”的评价意见。

  (八)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评价。根据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审计结果,作出“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或“在……等方面违反(严重违反)了……等廉洁自律规定”,“在……方面,涉嫌经济犯罪”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一)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评价。根据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审计结果,给予“能严格(基本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或“在……方面违反(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政策”的评价意见。

  (二)履行对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责任评价。根据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给予“认真(较好、未能认真)履行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责任,所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或严重失真)”的评价意见。

  (三)履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责任评价。根据重要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效益审计结果,给予“能严格执行(未严格执行、违反)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取得了较好效益(未取得效益,存在投资损失)”的评价意见。

  (四)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评价。根据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审计结果,给予“组织制定了……等管理制度,并在经济活动中得到了严格(比较严格)执行”,或“未能严格执行……等管理制度,在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存在一定(较大)漏洞”的评价意见。

  (五)履行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评价。根据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监督情况审计结果,给予“认真(较好、未能)履行了对下属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未发现下属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下属单位存在……等违纪违规问题)”的评价意见。

  (六)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评价。根据领导干部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计结果,以及重大经济政策的执行效果,给予“能严格执行(未严格执行、违反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职责范围内所做的决策可行(基本可行、存在失误或严重错误),未发现(存在)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或严重损失浪费)问题”的评价意见。

  (七)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评价。根据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审计结果,作出“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或“在……等方面违反(严重违反)了……等廉洁自律规定”,“在……方面,涉嫌经济犯罪”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一)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评价。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以及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情况审计结果,给予“能严格(较好)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在……方面违反(严重违反)了……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的评价意见。

  (二)履行对企业财务收支管理责任情况评价。根据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给予“认真(较好、未能认真)履行财务收支管理责任,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或严重失真)”的评价意见。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审计结果,给予“组织制定了……等内控管理制度,并得到了严格(比较严格)的执行”,或“未能严格执行……等内控管理制度,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存在一定(较大)漏洞”的评价意见。

  (四)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评价。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情况审计结果,给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减值)和安全完整(存在风险、严重流失)”的评价意见。

  (五)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评价。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执行决策程序,落实决策措施,以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效果,给予“能严格执行(未严格执行、违反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职责范围内所做的决策可行(基本可行、存在失误或严重错误),未发现(存在)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或严重损失浪费)问题”的评价意见。

  (六)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评价。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审计结果,作出“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或“在……等方面违反(严重违反)了……等廉洁自律规定”,“在……方面,涉嫌经济犯罪”的评价意见。

第六章  责任界定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别界定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部门(单位)、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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