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1〕12号),为了合理安排省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结合省本级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审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不同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管理使用支配的财政资金(资产、资源)量和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和义务方面的区别等因素,对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的分类主要是对省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进行例行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分类。离任审计和对有举报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委托审计机关及时安排。
第四条 省本级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一、二、三类。
一类是指经济活动总量较大或管理、使用、支配财政资金较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省属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对一类部门、单位和设区市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在其每个任期内或3至5年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二类是指经济活动总量较小或管理、使用、支配财政资金较少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属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对二类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其每两个任期内或5至8年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
三类是指不从事经济活动或基本不从事经济活动的其他省本级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其对象单位是:省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对三类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适时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接受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应负责在本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
第六条 对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审计,应统筹安排,加强计划管理。每年第四季度由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分别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省长审定后,由省委组织部向省审计厅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省审计厅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按以上程序,由省委组织部追加委托书,省审计厅调整列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