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陕审发〔2011〕7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中办、国办《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1〕12号)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同一地区、单位分别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一并同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应当在其任期内进行,被审计领导干部已任职时间应当在一年以上。两人任现职时间不一致的,分别以其任现职时间确定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可以与其所在地区、单位的财政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任期内已进行过审计的年度或事项,一般不再重复审计。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的内容,应当依据中办、国办《规定》和《审计署关于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确定。
第六条 审计程序、审计实施、审计报告报送按《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实施领导干部同步审计时,审计通知书可同时分别发出,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可分别出具和报送。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际履行经济责任职责情况,分别划定各自责任。
(一)党委(党组)、政府(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共同参与,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发生的问题,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应负主要责任。
(二)党委(党组)、政府(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别召集,经集体研究或未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发生的问题,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各自应负的相应责任。
(三)对决策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政府(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应负主要责任。其中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直接组织实施或授意执行发生的问题,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党委(党组)、政府(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强令、指使、纵容、包庇下属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的问题,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当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结果报告分别归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和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政状况、作出廉政鉴定,以及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需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分别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人员进行同步审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