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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15-06-02 11:19   审核人:

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陕教审[2012]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审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捐赠款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实施全过程审计;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实际情况,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七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2.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 基建、修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 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 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 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3. 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 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 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需要的五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招标;学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参与考察、招标与商务谈判等全过程。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学校(单位)基建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统一意见并签字,验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由学校(单位)基建部门提出建议及解决办法,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审计机构参与其全过程。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1.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①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要求;②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③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④费用计取是否规范;⑤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二)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5.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6.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8.计划外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四)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五)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第十二条  当年投资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每年年末按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填写报表,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投资金额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由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学校(单位)在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天内,由学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组织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省属高校及厅属单位审计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检审计,抽检审计结果在全省教育系统通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部门)应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立项、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资料。

第十八条  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从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监督和指导。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投标,建立陕西教育系统社会审计机构数据库,学校(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从数据库中选择委托审计机构,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国家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过的项目,教育主管部门可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重复安排审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安排的审计项目,下级内部审计机构不再审计,审计成果可以按序享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地方各高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事业单位。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学校和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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