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国合专项的目标任务定位于:推进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以全球视野推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国合专项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国合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管理”的工作思路,国合专项的组织管理原则是:
——以我为主,突出合作;——创新机制,特色鲜明;
——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分级问责,管理规范。
第五条 国合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六条 国合专项由中央财政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拨款支持,按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经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国合专项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特点,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紧扣战略目标和技术需求,在项目形成、合作机制、吸收转化等关键环节,建立有利于“主动发现、加快合作、良好转化”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第八条 国合专项项目发现与形成机制:
(一)形成合作需求和合作可能的“主动发现”渠道。以国家战略需求和外交全局为目标,结合政府间合作、部际协调、部省会商、驻外使领馆推荐、部门和地方组织推荐,以及专业技术跟踪部门建议等多种项目发现渠道,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多元化项目发现机制,拓宽对技术来源和合作可能的发现渠道,形成“主动发现”合作项目的信息网络。
(二)建立专门的国合专项备选项目库。结合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中的相关技术需求,按照国别政策,围绕合作重点领域,将具备一定合作基础的项目建议列入国合专项备选项目库,用于规划和指导专项相关任务。按照“以我为主、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需要及合作可能,对具备合作潜力的项目建议主动设计,整合资源,合理分工,适时形成具体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合专项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一)突出合作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国合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开放条件下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的合作项目。项目必须具备相应合作条件和互信基础,并充分考虑对外合作对项目实施的不可替代性。
(二)注重与国家科技计划相配合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国合专项作为境外人员、机构参与国家科技研发任务的重要平台,注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的相互衔接与配合。涉及关键技术的对外合作,可由国合专项支持相关技术引进或联合研究,其他科技计划支持引进后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以集成力量,共同保证国家研发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三)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国合专项鼓励企业成为合作主体,支持具备相应合作渠道的技术中介机构、具备一定研发实力的技术支撑单位和生产企业、具体用户联合实施项目。通过整合力量,分工负责,充分调动各方在技术、产业、合作渠道等方面的资源,加快合作成果的应用和市场化进程。
(四)促进“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国合专项注重统筹项目实施、人才团队培养和研究开发基地建设工作,鼓励通过项目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推动国内一流科研机构、企业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外合作机制,并重点支持各类国际合作基地所开展的对外合作项目。
第十条 针对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对国家急需、意义重大、目标明确、条件成熟的项目,国合专项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和合作可能,采取相对快速的立项机制加快合作。必要时,可实行“先立项、后评估”的立项机制,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国合专项采取项目问责制管理,明确专项主管部门、项目组织(推荐)部门、项目过程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权责,并将合作对目标任务的贡献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主要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国合专项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有利益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回避。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科技部作为实施国合专项的主管部门,对专项的规划设计、立项管理和经费总体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国合专项的总体发展战略,确定任务目标及合作重点领域;
(二)研究制定国合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编制、审定国合专项年度组织实施方案及要求;
(四)建立专门的国合专项备选项目库,组织开展国合专项年度项目立项工作,审批年度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国合专项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过程管理实施有效监督和绩效考评。
(六)将国合专项逐步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科技部委托专门机构承担国合专项项目的过程管理。过程管理机构对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受理审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检查、验收等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其主要职能是:
(一)承担项目受理及组织项目立项咨询、论证工作;
(二)组织填报、审核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承担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和监督等过程管理工作;
(四)承担组织项目验收的支撑和服务工作;
(五)承担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
(六)协助开展专项相关管理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
第十五条 国合专项设立专门的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战略咨询专家由具有丰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经验和科技管理经验,熟悉相关国别政策、领域发展战略的领域专家、管理专家、企业专家组成,负责国合专项的战略和决策咨询,对所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国合专项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合专项项目的目标、任务及实施可行性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与国合专项项目的战略评议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国合专项利用科技部所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库进行项目的技术论证。专家库由同行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企业技术专家及财务管理专家等组成。技术咨询专家参与项目的技术论证咨询工作,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项目的技术论证工作,对项目实施的技术可行性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对国合专项的管理和实施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国合专项的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为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合作项目的组织推荐和实施监督与管理,对所推荐合作信息及项目建议的真实、有效性和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对国内技术需求和国外合作资源,以及合作基础的调查分析,提出有关项目合作建议;
(二)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
(三)协助科技部审核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负责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四)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项目,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事项调整等提出审查意见;
(五)接受科技部委托,承担项目检查和验收组织工作;
(六)对合作涉及的技术实行知识产权、保密等管理,推动合作成果的保护、应用和转化,维护各方权益。
第十八条 国合专项的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责任主体,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任务合同书所确定的任务,从行政组织、后勤和外事等支撑条件方面提供保障,提供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书和任务合同书等;
(三)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接受科技部、项目过程管理机构、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对外合作协议,负责项目产生成果、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十九条 国合专项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合同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充分的项目管理权,并对完成任务和执行预算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履行项目任务合同书,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
(二)遵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三)客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国合专项项目主要由政府间项目和自主项目构成。
政府间项目是指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所签订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或协议框架下确定的重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科技部根据对外合作战略、国别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产生。
自主项目是指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设定的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为目标,围绕国家科技研发任务和重点合作领域,由中方主动组织设计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自主项目要求以国家目标为导向、强调产学研用相结合,由科技部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并结合合作可能,组织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 国合专项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合专项的目标任务和支持重点,满足年度组织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合作的意义重要、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可考核。
(三)项目具备相应的合作基础,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相应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外方合作伙伴有着良好合作互信。
(四)外方合作伙伴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具备对华合作的意愿和能力。
(五)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等,合理分享合作研发成果,维护我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国合专项实行“自上而下”的项目组织机制,所有项目均从国合专项备选项目库中组织产生。项目评审实行战略评议与技术论证相结合的两级评选机制,对支持经费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同时实行概算评议。
(一)战略评议由战略咨询专家组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是否实施项目进行评议;
(二)技术论证由技术咨询专家组,从技术层面对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指标等方面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综合专家意见、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外交工作、国别政策和合作重点等要求择优遴选,确定国合专项立项建议,并委托有关机构对建议立项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
科技部根据项目预算评审、评估结果,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批同意后,向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合专项项目执行期间,由科技部委托的过程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管理,并就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协调。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保证项目质量。
第二十六条 国合专项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
(一)执行中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每年编制并上报项目执行年度报告和项目进展信息报表。
(二)已完成项目。在项目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每年编制并上报项目后续发展年度报告和项目进展信息报表。
第二十七条 国合专项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外方合作伙伴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技术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内容及合作方案等需要修改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承担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以及自筹经费或其它项目实施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等情况,需要调整项目实施计划、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撤消合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
重大事项报告应当经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审核,报科技部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撤销项目。
经批准撤消、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固定资产购置、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处理情况提出书面报告,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过程管理机构、相关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或监督检查。评估报告或检查报告可作为调整或者撤销项目和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委托过程管理机构或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并在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后一个月内,向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包括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网上答辩验收、会议审查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项目财务验收未通过。
(三)项目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完成有关目标任务的,为结题。
第三十一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而未通过验收,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应对法人单位进行通报。其中,因执行不力、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可取消有关法人责任主体一定时期内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较大的项目,可结合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组织(推荐)部门提出持续支持建议。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此提出下一阶段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议,申请持续支持下一阶段合作项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对项目成果的追踪和后评价机制。在项目验收后三年内,应对其成果状况和应用效益进行追踪,三年后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档案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属于国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作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合专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与合作方政府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第三十七条 国合专项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国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研发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照原项目申请渠道报科技部备案。
国合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应当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国合专项项目实施形成的各项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成果、软件、数据库等,均须按要求统一对外标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为“Inter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operation Program of China”。对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可不予认可。
第七章 项目信息与文档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各类数据文件的完整齐全。涉密文档材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利益的项目,应当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过程管理机构须按规定对所管理的项目文件和信息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二条 项目开展对外合作、技术进出口、国际学术交流、出国参展、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信息资料交流、国内技术转让或建立合资企业等活动涉及保密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渠道申请保密审查,由有审批权的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并及时将审查结果报送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项目保密成果的对外交流合作,按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进行交流、向外提供资料、申请专利、转让技术、出国参展或上网发布信息。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除保密项目外,一般项目应向社会宣传或公告所取得的成果。此外,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就成果的应用转化及产业化进展,以及对所完成的项目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后取得科技成果等情况提交报告。
第八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国合专项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要求进行信用管理,实行决策、执行、评价和监督相分离、责权对应的项目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将对国合专项项目组织(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验收专家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信用监督内容为项目组织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诚信度,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状况。
(二)评审专家和验收专家的信用状况。
(三)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在组织、推荐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客观公正性,在指导和督促项目执行,承担项目验收检查工作,汇总、审核项目实施有关信息报表、文件资料等过程中的工作责任性和有效性。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任务合同书执行情况、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信息安全与保密情况,以及项目进展等有关文件资料信息的提交情况。
第四十八条 国合专项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九条 国合专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执行不力或管理不善者,以及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对于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科技部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参与国合专项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条 考虑到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特殊性,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外方因素丧失合作条件,确已无法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申请。经科技部审查核实并同意终止的,不影响单位信用记录,但对已经发生的支出,应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并上交结余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相关实施细则由组织实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